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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材料与制造仪器区域中心共享设备运行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材料与制造仪器区域中心共享设备运行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上海材料与制造仪器区域中心(简称:区域中心)大型设备共享、共用确保仪器装备的完整、有效、合理使用,引导区域内各个研究所形成设备共享的理念。减少设备重复购置,促进各个研究所间跨部门、跨学科的科研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大型共享设备为:价值100万人民币以上的测试设备。

 

第三条  根据各个研究所学科发展方向和相应的研究工作需求,建立的较系统和较完善的实验平台。探索建立共享设备激励管理机制,管理并使用好区域中心内共享设备维护基金。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与《上海材料与制造仪器区域中心运行管理办法》配套执行。

 

第五条  本区域中心设备均以区域中心名义参加上海市共享服务平台,并向管理单位和社会用户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根据国家总体布局的需要,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其他城市的合作,参与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共用网络建设。

 

第二章  运行人员职责

 

第六条  区域中心内大型共享设备由依托各个研究所职能部门负责管理。运行人员的聘用可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如可由依托部门研究生承担实验室的部分日常运行工作)。大型共享设备运行人员(简称:共享机组)须经岗位培训。

 

第七条  共享机组根据其岗位职责,应保证该设备及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及使用,担负起定期维护保养、检查、调试及防止非正常性损坏等直接管理责任,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和技术保养制度、实验室使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并负责建立设备使用、维护、维修、保管记录。

 

第八条  共享机组应熟练掌握实验室内设备的使用及操作规程,对使用共享大型仪器的人员提供指导,每次实验结束后,需督促使用人据实填写设备共享使用申请表(见表1

 

第九条  共享机组须保证设备所在实验室的清洁、防火、防盗,保证设备及实验室的安全。

 

第十条  大型共享设备应协调好本部门、区域中心内、区域中心外单位对设备的协作共用情况,优先满足区域中心内需求。

 

第十一条  当机构变动(课题组撤并等)或共享机组内人员调动、共享机组主要负责人出国(三月以上)、离退休前,应对管理范围内设备进行清点、移交。

 

第三章  运行管理原则

 

第十二条  区域中心内各个研究所新购置大型共享设备验收后,可进行半年的试运行,试运行后即开始收费运行。

 

第十三条  区域中心各个研究所按要求使用大型共享设备需提前向提供共享机组提交预约登记(实验所需特殊消耗材料由实验者自备),由设备共享机组安排机时并提供实验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送样品人需从网上下载区域中心内统一的设备共享使用申请表(见附件:表1),填写相关内容,交由区域中心各个研究所共享管理部门备案,并加盖各所管理部门专用章。

 

第十五条 送样品人将加盖共享管理部门专用章申请表交共享机组,共享机组为送样品人提供测试服务,并由送样品人签字确认测试服务有效。共享机组每年底将申请表递交上海材料与制造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设备运行执行委员会统计提供的测试服务机时数。

 

第四章  运行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设备共享运行成本计算,由区域中心各相关研究所制定相应测算办法。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人力资源成本、能源动力(水、电、煤气)、场地占用、设备使用与折旧、基本耗材等。各参与设备共享部门制定提供共享设备的成本测算办法,经过上海材料与制造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设备运行管理委员会认可后执行。

 

第十七条 共享仪器的备件费用单价3万人民币以下的由区域中心各所各机组自行承担;备件费用单价3万人民币以上的由区域中心各所按单价的20%-50%酌情补贴各机组。

 

 

第十八条 区域中心内各所共享服务只收取基本耗材费用;院内各所共享服务按收费标准80%收取;其余按收费标准全额收取。

 

第十九条 区域中心共享服务收费,通过提供共享服务的中心各所财务部门收共享服务费,并出具发票。

 

第二十条 区域中心共享服务收费分配比例为:测试费用中10%为现金奖励共享机组人员;80%为机组设备维护经费; 10%区域中心执行委员会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设备共享率定义:

设备共享率= (“共享机时数”/“每年的机时数” -70%“课题组需要机时数”)* 100%

注:每年的机时数:以国家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参考, 教育部规定定额机时数如下:

仪器仪表:

通用设备:1400小时/年

公式=7小时×5天×40周=1400小时

专用设备:800小时/年

公式=4小时×5天×40周=800小时

机械类:800小时/年

公式=4小时×5天×40周=800小时

有效机时:必要的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须的后处理时间。

 

第二十二条 区域中心内已有设备的共享方案,依照各单位现行所内所外收费标准执行。新购置设备,由于设备尚未到位,具体的收费标准难以确定,仅提供参考标准。(详见:附件1)。

 

第二十三条  区域中心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评估制度。执行委员会将组织有关专家,在共享服务时间、服务质量、功能开发、人才培养等方面定期对区域中心的管理单位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院相关部门汇报。评估结果作为共享服务奖励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区域中心各个研究所科技、教育、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养管理和操作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相关人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并对在共享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区域中心执行委员会管理费用主要用于:(1区域中心共享服务管理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例如:会议费、能源费、场地费、水电费、资料费、差旅费等;(2)用于奖励每一年度共享服务优秀的机组。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区域中心执行委员会有权对大型设备开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考核,每年向区域中心管理委员会公布各单位大型仪器的开放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者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区域中心管理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域中心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材料与制造仪器区域中心执行委员会 

                                    

00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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