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材料与制造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上海材料与制造大型仪器区域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所属各个研究所结合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和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加强与上海市、长江三角洲地区其他城市的合作,参与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共用网络建设。为充分发挥在相关研究所大型仪器设备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减少和避免大型仪器设备重复购置造成的浪费,有效提高中心内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通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整合优质资源,强化共享功能,理顺管理关系,提升服务水平,基本建成定位准确、布局合理、专管共用、队伍稳定、功能完善、开放高效、分类管理、信息畅通、保障到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和优质资源共享系统。特制定本运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机制创新,保证中心内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中心仪器设备作用,提高利用率,在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建设是整个资源共享系统建设的关键问题。因此特成立“上海材料与制造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设备运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上海材料与制造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设备运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由中心各研究所指派一名主管所领导组成;管委会办公室由中心各研究所指派主管部门负责人和设备主管人员组成。
第三条:管委会职责
1. 负责制定中心发展战略规划;
2. 负责制定和修改本办法,并监督执行;
3. 建立中心设备共享运行机制;
4. 决定中心设备运行收费原则,批准收费标准;
5. 批准中心内设备共享的奖励范围和额度。
第四条:管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协商中心重大事项,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执委会职责:
1. 贯彻执行管委会做出的各项决定;
2. 协助管委会制定中心发展战略规划;
3. 制定中心收费标准,提出中心奖励方案;
4. 负责中心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5. 协调解决中心运行过程中有争议事项;
6. 检查中心各所仪器设备运行状况。
第六条:执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交流中心各所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中心各所对进入中心的仪器设备提供一定运行经费,确保设备的有效运行,由各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心内新购、新建评议获准购置、建设大型仪器设备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在满足本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同时,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中心内各个研究所在提供共享服务的同时,应当与用户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条:中心内设备要落实专人管理,原则上应由有经验的专门人员负责操作使用和维护,保障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做到责任到人。设备的管理应充分重视维护和维修、功能利用和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寿命延长等工作。
第十一条:中心各所根据设备的功能、价值、运行状况和使用年限,参考市场相同(或同类)设备的收费情况,提出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经执委会汇总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进入中心的大型仪器设备同时加入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开放,服务长江三角洲地区,实现资源共享。院内各单位对中心内共享设备可优先优惠使用。
第十三条:为确保中心共享管理有效运行,设立上海材料与制造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运行维护基金。基金的主要来源为中心内各个研究所、争取到的国家或地方的补贴、中心内各个机组通过共享获取测试费的部分。
第十四条:上海材料与制造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运行维护基金使用将由中心共享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根据中心执行委员会在年终统计设备对外共享情况,作为执委会提出奖励方案的依据,经中心管理委员会认可对提供的共享优秀的机组,进行奖励,以鼓励和调动共享机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 需使用共享设备的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详见附件表1),交由所属单位管理部门审核安排。
第十七条:本条例与《上海材料与制造仪器区域中心共享设备运行实施办法》配套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管委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材料与制造大型仪器区域中心
(上海微系统所代章)
二00七年十二月